归档时间:2018-07-02

房产税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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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房产税纳税申报及缴纳。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湘政发〔2003〕14号)

  三、服务对象

  房产税纳税人。

  四、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房产税纳税申报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2)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3)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

  (4)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可以采取上门申报、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等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一)上门申报缴纳税款程序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税务文书发送受理窗口领取纳税申报表。如实填写后报到办税服务厅;

  2、征收大厅各纳税申报窗口具体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

  3、受理人应对申报表或其他报送的资料即时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如因纳税人填写错误,要求其改正。

  4、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由受理人签章并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将有签章和受理日期的申报资料按规定存档备查。

  5、受理人将申报表录入电脑,开具税票征收税款。

  (二)电子申报受理程序

  1、办理电子完税申请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纳税人填写《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及确认。

  (2)审核及确认后,签订税务机关、纳税人、纳税人开户银行《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以明确各自在电子完税过程中权利、义务,同时根据《网上报税申请审批表》及《横向联网缴税三方协议书》建立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的对应关系。

  2、税款的电子划缴

  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所属市州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使用自助申报),填写申报表,申报数据自动通过互联网传送至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

  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接收到纳税人的申报指令后,进行合法性效验并写入纳税人相应申报信息,确定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判断申报表中‘本期应补退税额’或“本期实缴税额”是否大于零,如果大于零,网上报税数据处理中心通知银行进行税款自动划缴。

  根据银行反馈的税款划缴情况,税务机关的网上报税系统结合征管系统的要求进行相应处理,并将划缴情况反馈给纳税人。

  (三)邮寄申报受理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2、纳税人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邮局将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邮寄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3、主管征收分局收到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后,按照“自行上门申报方式”的受理程序受理。

  (四)委托税务代理机构申报受理程序

  1、纳税人选择的代理机构,必须是经市税务代理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照与纳税人签订的《税务事宜委托代理合同》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代理机构超越合同范围或者有税收违反违规行为时,应及时予以处理并通知纳税人。

  2、税务代理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的方式申报纳税。

  六、办理时限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我省规定:以房产余值计征的,分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按月缴纳,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七、办理机构

  主管地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