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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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风景园林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标志由市园林、林业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祠庙寺院、机关、部门、团体、学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在铁路、公路沿线、水库、河道沿岸的,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管护。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由市街道绿化管理中心或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四)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园林、林业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

(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风景园林局或市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市风景园林局、市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处理。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风景园林局或市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500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有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