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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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岳政发[1999]3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下发,现就《实施办法》中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覆盖范围

(一)《实施办法》中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非生产经营性质的社会服务性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办法》中的“职工”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以及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企业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停薪留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上述单位中符合规定的退休人员;驻岳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组织业主及其雇工待条件成熟以后逐步纳入。

二、统筹层次

(一)君山区和钱粮湖、屈原、黄盖湖农场暂实行分块单独运作,逐步规范,待条件成熟以后向市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经批准后纳入市场级统筹。

(二)桃林铅锌矿、汨罗纺织厂、湘阴纸板厂、湘阴建材厂纳入市本级统筹。

(三)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一)凡参保单位均应填写《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登记表》,经市医保中心核对后,作为参保凭证和缴费依据。

(二)用人单位应每月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每月初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或委托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代为收缴,或由单位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构成以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及国家统计局[1994]37号文件规定为准。

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按档案工资计算。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300%以上部分不作缴费基数。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以市人民政府统计部分发布为准。

(四)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工资总额按年度核定,必须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企业:按年终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清算时审定的工资总额为依据;事业:以每季度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为依据),从当年4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基数缴费。对参保职工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收入总额的,其本人缴费工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停薪留职人员缴费工资总额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确定,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标准确定。

(六)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征缴一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

(七)《实施办法》中“按照规定应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退休费的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应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正式批准的退休人员。

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未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人员应视同在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纳6%以及个人缴纳2%)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缴费年限之和(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参保以后的缴费年限)达到上述规定或者其年龄达到正常退休年龄后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今后批准退休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及退休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补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按职工所处年龄段的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其余进入统筹基金。

(八)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足基金医疗保险金的,单位统筹金划入个人部门的个人账户金不予记载;参保人员暂不享受由统筹金支付的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足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金医疗保险待遇。

(九)参保人员与参保单位终止或解决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生效后5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职工重新就业时,及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等,都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互不挤占和挪用。

(二)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统一制发《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结算卡》(简称《IC卡》),《IC卡》用于记载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收支情况。《IC卡》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

(三)参保人员个人户,由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IC卡由用人单位领取发放,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负责个人账户金的结算,银行负责个人户金的记入,并定期与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对。

(四)个人户实行微机联网,IC卡管理。个人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参保人员的门诊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部分的住院费用,由参保人员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微机上刷卡记帐,医保中心每月汇总,集中结算。

(五)职工出生年月的时间确定,应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实行公民身份证号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号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六)个人户调整划入比例,在职职工应在每年4月1日核定缴费基数时按职工实际年龄一并进行,退休人员从退休的下个月起执行退休人员个人户政策。

五、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000年(2000年4月1日—2001年3月31日)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是:三级医院75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50元;第二次(含以上)住院各级医院起付标准均为300元;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6000元。2001年以后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局在每年4月1日以前公布。住院起付线和年度累计支付医疗费用均以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计算周期。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费解决。

六、建立有效的医药费用制约机制

(一)严格招待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对超出规定的诊断、治疗、用药及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项目、范围及自负比例,参保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凡接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用药的,必须按照规定先支付一定自负比例,然后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为加强医疗保险范围化管理,所有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均统一使用《岳阳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本》和《岳阳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笺》。参保人员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及特定检查项目的医疗费时,凭《岳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进行结算并登记入册。参保人员的《手册》、《病历本》、IC卡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时,本人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挂失并补办手续,上述证件遗失期间,遗失人员的就诊医疗费一律自负。

七、破产、特困等企业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或拍卖时,其财产变现必须依法清偿欠缴的和在职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用为标准计缴。

(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的变更登记手续。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合并、分立、转让、终止后新组建单位承担。

八、异地安置和流动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一)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成建制外设办事机构),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可实行年度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二)参保人员因公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本地区该病种平均医疗费用部分,由派出单位自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迁往境外居住的,其个人户的余额退还本人;在境内流动的,其个人户的余额转移到迁入地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不予退还,也不转移。

九、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一)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他们的医疗保障要充分利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基本条件和费用审核手段,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大中专学校学生及企业职工家属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三)符合医疗照顾人员条件的劳模、专家等特殊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的特殊医疗费用,仍由原管理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四)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以前,凡工伤(含血吸虫病)生育方面的医疗费用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报销,暂按原渠道解决。

十、其它问题

(一)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和劳资、工会、医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资(或人事)管理部分,具体负责本单位职工医疗保险业务工作。

(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运行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遗留问题由原用人单位负责。

(三)《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二OOO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