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 市医疗生育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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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
权力行使依据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9〕15号); 2、《关于重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通知》(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发〔2001〕17号); 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8〕17号); 4、《关于贯彻执行〈岳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岳阳市劳动局岳市劳社〔2000〕25号); 5、《关于重申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提前退休人员需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岳市劳社〔2008〕112号)。 |
受理(适用)范围 |
城镇所有参保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
申报条件 |
1、凡经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批准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2、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时,符合办理提前退休条件而提前退休人员。 |
申报材料 |
1、岳阳市职工医疗保险减少申报表; 2、退休职工个人档案(副处以上只需提供组织部文件); 3、湖南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核)表。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1、申报资料齐全,并且符合申报条件,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未达到申报条件,应当场退回经办人,并允许补充资料或达到申报条件后重新提出申报。 |
监督检查 |
1、科室建立退休补缴台帐,详细登记单位名称、退休人员、补缴金额及办理日期; 2、科长及分管处长严格复审补缴金额,监督退休补缴的到帐情况。 |
责任追究 |
按照《关于印发〈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