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 市医疗生育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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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科长负责制下,分管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
权力行使依据 |
《湖南省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岳政发〔2004〕10号文件) |
受理(适用)范围 |
1、参加了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的妊娠过程中因故终止妊娠的,在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2、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或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终止妊娠并符合计划生育、婚姻法等规定),可领取一次性补助金. |
申报条件 |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规定; 2、参加生育保险10月以上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医保专管员或委托机构专办人员在法定产假结束时向生育保险科. |
申报材料 |
1、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还需提供对方已参加生育保险或不属参保范围的证明材料;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难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节育证明、相关医疗费用单据等);异地生育住院的医学证明需经当地生育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出具该医疗服务机构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证明; 4、失业女职工,还须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有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5、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交其配偶居住的村委会或城市居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和结婚证; 6、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金申领表,须单位盖章; 7、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1、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在分娩或流引产产假期满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携相关材料向生育保险科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科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身份、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数额; 2、科室负责人对费用审批后,逐级报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复审。复审后结算单报基金管理科,结算数据及基金情况经医保系统传至基金管理科,拨付医疗费用。 |
监督检查 |
1、科室建立生育保险津贴及一次性补助金支付管理台帐,详细登记支付金额、单位、内容及支付时间; 2、分管处长、处长应严格复审费用,实适监控基金运行情况。 |
责任追究 |
按照《关于印发〈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与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
办理流程 |
1、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补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职工应在分娩或流引产产假期满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携相关材料向生育保险科申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科在15个工作日内核准身份、产假天数和生育津贴数额; 2、科室负责人对费用审批后,逐级报分管处长、处长、分管局长复审。复审后结算单报基金管理科,结算数据及基金情况经医保系统传至基金管理科,拨付医疗费用。 |
办公地点 | 岳阳市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