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解读

来源: 【字体:

根据《湖南省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省户籍人员离开户口管辖区到本省其他地方居住、非本省户籍人员来本省居住,拟居住30日以上但不迁移户口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居住登记。进行居住登记时,租赁房屋居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登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办理录(聘)用手续时登记;就学并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住宿的,由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在办理入学手续时登记;在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医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登记。进行实际居住人口登记,是为了规范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和服务工作,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和人口信息管理,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根据《规定》,房屋出租人不按照规定登记和报送居住信息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查询、使用实际居住人口信息的,处以1000元罚款;出售实际居住人口信息,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最高3万元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

《条例》明确了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条例》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具体包括: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突出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各类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信息共享,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四是规范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和管理行为,如限期制发居住证、对持证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免费办理首次证件及签注手续等,并对无故拒绝受理、发放,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利用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