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岳阳市《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核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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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核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及《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建设部令第152号发布,自2007年3月1日施行)。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许可方式:直接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4、已在排放口放置专用检测井;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置能够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关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申请材料

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放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置能够对水量、PH、

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六、申请表格

《城市排水(水质)许可申请表》可在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岳阳建设网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受理—初审—复审—决定—送达与公告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概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污水处理管理处排水许可管理科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工作人员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污水处理管理处分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同意的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并交受理人。

3、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责任及权限: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书交市政务中心建设局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岳阳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网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发证机关在受到申请单位报送的《城市排水(水质)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窗口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申请单位补正,审查审批时间自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窗口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城市排水(水质)许可证》后,方可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责任编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