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受理电话0731-8488385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据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申请考试予以许可的,签署同意核发《准考证》的意见;申请证书予以许可的,签署同意核发内河《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的意见。不予以许可的,说明理由。将审定结果交受理人员。
3、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及送达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应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0个工作日
引航员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受理电话0731- 84883856)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据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核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审定。
3、时限: 5天(引航员适任证书为15天)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分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
(2)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许可的意见。审定结果交受理人员。
3、时限:5天
五、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船舶船员处专干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引航员服务簿》或《引航员适任证》;
(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同时告之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