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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公示(20210205)

来源: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5 13:59 浏览次数:1
序号 报告编号 被抽检企业名称 不合格产品名称 不合格项目 核查处置情况
1 23202001297 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氨糖软骨素钙片 霉菌和酵母 2020年7月27日,市局收到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No:23202001297),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氨糖软骨素钙片”(批号:2020051801,生产日期:2020-05-15,保质期2年,包装规格:60g/盒)霉菌和酵母项目检验结果为140CFU/G,超过标准规定的≤50CFU/G,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2020年7月27日市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8月6日,市局又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No:BJ2020A15145),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批号:2020040401,生产日期:2020-04-22,保质期24个月,包装规格:1.2g/片×60片/盒)水分为4.78g/100g,超过标准规定的≤3.0g/100g,不符合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SSY0040S-201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局对两份不合格报告书进行合并处理,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案处字〔2021〕2号》,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6.9元,2、处以罚款81149.6元,罚没款金额合计81476.5元整,上缴国库。
2 BJ2020A15145 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无糖型) 水分 
3 DJAF20014G-3322 湖南善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 标签审核 2020年12月11日,市局收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检验报告》(No:DJAF20014G-3322),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赖斯康牌钙咀嚼片(成人)”(批号:2020070701,生产日期:2020-07-15,保质期2年,包装规格:72g(1.2g/片×60片)标签审核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局于2021年1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岳市监责改字〔2021〕1号》,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1年1月30日前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的要求,更正上述保健品的标签标示。
4 NO:XC20441224596132160 湖南洞庭渔乐园食品有限公司 爆椒鱼 2020年8月4日市局收到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检验报告》(NO:XC20441224596132160),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爆椒鱼(生产日期:2020-02-27,规格:240克(内含20小包)/盒)“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标准要求(标示值为1060mg/100g,实测值为1.87×103mg/100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2020年8月4日市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4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案处字〔2020〕7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的标准,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25元,2、罚款22000元,罚没款合计22425元,上缴国库。
5 JD20207069 湖南喜盈田超市有限公司五里牌分公司 青芹菜 毒死蜱 2020年9月15日,市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JD20207060和No:JD20207069)2份,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沃柑”和“青芹菜”经检验不合格,其中“沃柑”为:丙溴磷项目实测值为0.856mg/kg,超过标准指标的≤0.2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芹菜”为:毒死蜱项目实测值为0.0669mg/kg,超过标准指标的≤0.05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市局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调查,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案处字〔2021〕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使用说明》第十条,决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及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4.8元,2、处以罚款4000元,罚没款金额共计4074.8元,上缴国库。
6  JD20207060 湖南喜盈田超市有限公司五里牌分公司 沃柑 丙溴磷
7 JD202012035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韭菜 腐霉利 2020年10月30日市局收到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JD202012035),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09-23)腐霉利项目(标准指标≦0.2 mg/kg,实测值0.276 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批准,2020年10月30日市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岳市监案处字〔2021〕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韭菜(购进日期:2020-09-23),追回已经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0-09-23),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罚款2000元,罚没款合计201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