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渠塘坝清淤增蓄专项行动方案
来源:新增长极办   2016-08-0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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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开展的沟渠疏浚行动和小型农田水利“百千万”工程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实施责任主体,按照“全面启动、突出重点、分类奖补、创新模式”的思路,全面开展洞庭湖区沟渠塘坝清淤增蓄行动。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完成洞庭湖区沟渠疏浚任务。同步推进市级小型农田水利“百千万”工程,开展塘坝清淤增蓄工程。

二、目标及任务

(一)行动目标。对全市洞庭湖地区的沟渠塘坝实行清淤增蓄,恢复沟渠连通性能和灌排能力,完善农村水利体系。

(二)主要任务。2016至2017年,重点完成四口水系地区的华容县、君山区(含岳阳监狱)等2个县区沟渠疏浚,完成对其大型(底宽10米以上)渠道500公里、中型(底宽5至10米)沟渠1200公里的疏浚任务。同时兼顾推进全市沟渠疏浚行动,完成剩余8900公里任务。继续实施市级农田水利“百千万”工程,改扩建塘坝1000处。

(三)建设标准。沟渠塘坝清淤后须达到如下标准:清空见底。沟渠塘坝内淤泥杂物全部清除上岸;坡面整洁。坡面杂草、杂树等全部清除并平整;岸线顺畅。渠道、塘坝坡面岸线整形顺直;建筑物完好。沟渠连接控制建筑物整修改造能正常运行;环境同步。严格控制禁止外来污染物入沟渠塘坝;管护到位。同步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三、筹资办法

充分调动乡、村及受益区群众积极性,多途径筹措建设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政策引一点、财政投一点、部门帮一点、名人捐一点、社会募一点、群众筹一点”原则,筹措资金。一是争取上级专项资金,积极争取省级沟渠疏浚奖补资金,整合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千亿斤粮食产能、农作物新产品示范基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镇推进、环洞庭湖基本农田土地平整、移民后扶等涉水涉农项目资金;二是县财政整合扶持资金,主要是整合“一事一议”资金、水利建设基金、“以工代赈”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扶持资金等;三是乡镇财政筹措,通过融资、争资和小型水利设施产权转换等多种途径筹集部分资金;四是引导群众自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村组要引导在外乡友和群众对自身直接受益的渠道自愿投工投劳。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渠道疏浚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发改、财政、水务、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为成员。

(二)科学制定方案。按照全面启动,近两年重点完成四口水系华容、君山地区大中型沟渠,兼顾其他县市区问题突出的大中型沟渠疏浚的总体要求,以“四优先”为原则,即“跨村渠道优先治理、排涝干渠优先治理、淤塞严重的渠道优先治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渠道优先治理”,编报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实施任务、资金筹措、建设进度计划。

(三)精心组织实施。按照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施工监管、统一组织验收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

(四)大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横幅、标语、宣传单、宣传栏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的意义,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

(五)规范建设管理。各县市区要狠抓工程进度,当年任务当年完成。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沟渠塘坝清淤增蓄的督促指导和质量监控,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进行督查;群众自筹资金的项目,村级组织和农民用水协会要加强对工程的监管,搞好关系协调和矛盾调解,确保工程顺利推进。

(六)注重长效管理。沟渠塘坝清淤增蓄工程完工后,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农村渠道长效管理办法,采取在清淤后的渠道、塘坝周边设立明显的管护责任公示牌、给清淤后的渠道、塘坝周边群众订制村民公约、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增强群众爱护和维护水环境的自觉性,保证工程持续发挥效益。特别是农民用水协会要积极发挥治水管水作用,指导农户做好渠道、塘坝维护管理。

(七)严格督查考核评比。将沟渠塘坝清淤增蓄行动作为全市水利建设年终评比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作为沟渠塘坝清淤增蓄工程的质量监督主体,下派技术干部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市级要组织开展督查,对组织力度大、工程效益好、推进速度快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典型,推广经验;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督促整改,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渠道疏浚工作中等待观望、推诿扯皮、影响工程进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终水利建设评比资格,并严格追究责任。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改善畜禽养殖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圈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1号)精神和市政府相关会议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适养区和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进行升级改造,达到生态环保要求;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养殖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7年底前,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全部关停退出或异地搬迁,其中,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以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户)在2016年底前退出或搬迁。

(二)2018年底前,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企业的治污设施,实施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升级改造畜禽规模养殖场环保设备设施,建设10个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中心,实现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三、实施范围

岳阳、临湘、华容、汨罗、屈原、湘阴、平江、云溪、君山、岳阳楼区10个县市区。

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是指常年存栏生猪≥50头或栏舍面积≥100平方米、常年存栏奶牛≥100头、年出栏肉牛≥100头、年出栏羊≥300只、常年存笼蛋鸡≥10000羽、年出笼肉鸡≥50000羽、年出笼水禽≥10000羽,以及其他种类畜禽规模养殖场(户)。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6年2至6月)。

各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专人对规定范围内的养殖场(户)进行调查摸底,精准勘测栏舍面积,制作养殖情况调查表,拍摄养殖场景照片,建立一户一档案的电子数据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理清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

(二)强力推进整改退养(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

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公开信息,积极争取养殖户的主动配合,积极引导养殖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退养或异地拆迁,把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鼓励禁养区外的养殖企业加大养殖环保投入,自觉开展标准化生态养殖升级改造。大力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建设。

(三)提质改造全面升级(2018年1至11月)。

加快提升改造现有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实施,配套完成相应的畜禽粪便、雨污分流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对新建、改扩建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适应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

(四)自查整改考核验收(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

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认真组织自查整改及考核验收,并及时向省相关部门单位提交总结材料,提出验收申请。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整治专项行动坚持“县市区为主、市协调、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确立工作具体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制定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直接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标准化生态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殖环境治理和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对2017年底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拆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实施以奖代补,退养补偿指导标准(参照湘江干流畜禽规模养殖退养补偿标准):按退养栏舍(加25%的附设面积)300元/平方米,省政府奖补50%;对洞庭湖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000米退养栏舍,市、县政府分别奖补15%、35%,对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000米退养栏舍,县政府奖补50%。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养转产劳力的就业培训,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异地搬迁继续养殖,切实做好技术服务,为养殖户帮困解难,确保“退得下、安得住,保供给、新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要对退养企业实施台账、契约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洞庭湖生态经济圈建设,改善渔业养殖环境,促进渔业资源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圈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1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依法拆除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禁养区水域养殖网箱、围网设施;加强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和水域生态修复,促进养殖生态循环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16年底前,启动库区、湖体、主要河流段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地违规网箱养殖、围网养殖设施的拆除工作,完成拆除任务的35%,同时启动养殖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工程。

(二)2017年底前,将摸底统计核准的养殖网箱、矮围围网设施全部拆除,取得阶段性治理成效。

(三)2018年底前,在集中连片的网箱养殖基地,开展水域生态修复。

(四)到2020年底,所有河流、湖泊、水库、公共水域全面禁止围网养殖和投肥养殖。

三、实施范围

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禁养区水域有养殖网箱、围网设施的县市区。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6年2至6月)。

各责任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专人对规定范围内的养殖网箱、围网设施进行调查摸底,精准勘测养殖网箱和围网设施数量和面积,制作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及其他禁养区水域养殖网箱、围网设施情况调查表,建立一户一档案的电子数据库。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理清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

(二)强力推进拆除退养(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

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信息公开,积极争取养殖户的主动配合,积极引导养殖企业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把损失减低到最小程度。鼓励养殖户转产转业。在集中连片的网箱养殖基地,实施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渔业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提质改造全面升级(2018年1至11月)。

拆除工作全面完成后,在集中连片的网箱养殖基地实施水域生态修复。

(四)自查整改考核验收(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

2017年12月和2018年12月,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专项行动主要内容,进行自查整改后,提出验收申请。

五、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强化领导。整治专项行动坚持“县市区为主、市协调、省督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主体责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严格落实部门责任,确立工作具体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一月一调度、一季一通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养殖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制定积极有效的扶持政策,运用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直接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标准化生态养殖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养殖环境治理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对2017年底前主动完成养殖网箱、围网设施拆迁的养殖场(户)给予奖励,实施以奖代补。拆除退养补偿指导标准:按养殖网箱70元/平方米,省政府奖补50%。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养殖环境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退养补偿标准和奖励政策,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加强退养转产劳力的就业培训,指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异地搬迁继续养殖,切实做好技术服务,为养殖户帮困解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各乡镇要对退养企业实施台账、契约管理,信息向社会公开,引入舆论监督,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退养反弹。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加强养殖污染防治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充分保障和发挥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监督作用。深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养殖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推进养殖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河湖沿岸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全面清理河湖沿岸垃圾,进一步净化、美化城乡人居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圈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1号)精神,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彻底清除河道内各类垃圾、漂浮物、障碍物及沿岸积存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妥善处置清理物,杜绝水体及周边环境的二次污染,实施水岸共治,确保河道水环境常态整洁、美观,并营造强大的治水氛围,实现“水美岸绿、人水和谐”。

二、工作任务

(1)水面保洁。采取设置拦截设施、人工打捞等方式,对水面漂浮物进行清理。

(2)河道保洁。清除河道内垃圾、植物。

(3)堤岸保洁。清除河滩、大堤、驳岸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物,取缔河岸两侧得无证堆场、收旧收废点。

(4)水上公共设施保洁。清除码头、浮筒、航标、桥墩上岸梯、上岸缆等水上公共设施外立面污染物、水线附着物、吊挂废弃物或水生植物。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摸底阶段(2016年3月底前)。

完成河湖沿岸垃圾污染情况的摸底,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造册。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4月上旬)。

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河湖沿岸垃圾清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文明意识。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4至11月)。

全面组织开展“农村大扫除、河道大清理、污染大清查”活动,基本清除河(湖)道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和乱堆乱放,做到河沟清洁、湖岸整洁、城乡卫生。

(四)考评总结阶段(2016年12月)。

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管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等多部门配合联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开展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分工。城管、住建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加快推进焚烧发电设施建设,加大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大农村地区垃圾分类减量的指导和收集转运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模式;环保部门负责生产企业、水上餐饮场所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生产生活垃圾处理和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督促指导,加大农村垃圾资源化利用,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保洁理念;水务部门负责拦河工程保洁工作的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及考评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加强沟渠垃圾清理。

(三)加强工作保障。一是按照2008年《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我市水域现状及水域环境卫生工作量,合理配备水上清扫设备。二是合理安排资金,切实保障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必需的资金投入。

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查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近期重点工作与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整治工作,成立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市环保局局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县市区环保局、水务局、经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环保局。

二、摸底排查工作内容

重点摸底排查入湖口、入河口工业排污情况及其他排污口设置情况,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处置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情况。是否执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

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4.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5.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6.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7.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三)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6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3月中旬前完成洞庭湖区工业污染源摸底情况,并将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治阶段。

从2016年4月起,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县市区根据洞庭湖区工业污染源摸底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将整治工作方案报送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办公室。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废水超标企业、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依法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治一批严重污染的工业企业。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督查。每月上旬,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工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每年底,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集中督查调度,并作总结评估。市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