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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与现代监察制度的完善
编稿时间: 2019-08-26 08:54 来源: 市公安局  
 

先秦时期,我国监察活动开始萌芽,夏朝设有“啬夫”,殷商著有《官刑》,西周出现“御史”,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担任起监察的职责。秦汉时期,随着中央集权制的进一步加强,监察制度也逐步确立起来:秦代朝中御史大夫管理国家事务、监察百官,地方监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举荐人才;汉代颁布《监御史九条》、《六条察郡之法》等监察法规,检察机构开始独立行使职权。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构完全独立出来,隋唐时期形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御史监察系统和谏官言谏系统。宋朝时期朝中监察御史的职权进一步扩大,元朝时期合并御史与谏官制度,在全国设常驻监察区。明朝时期地方监察御史代表皇帝考察吏治。清袭明制,中央监察机构仍分都察院和六科机构。雍正年间,六科和御史机构合并,并颁布我国古代最完备的监察法典《钦定台规》,使得监察活动和监察官的选任考核有法可依,中国古代监察法律规范化进程最终完成。

经先秦至清朝的发展,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日趋健全,对于加强中央集权、巩固国家统一,发挥了积极作用。依附于皇帝意志下的监察制度虽未能使封建王朝摆脱“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宿命,但其中“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的社会调整功能对当前仍有重要借鉴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中提出“从历史文化中汲取智慧,在治国理政中总结经验,积极推进理论和实践创新。”,同时强调“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有利于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当今监察制度与传统监察制度最本质上的不同是监察机关直接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监察体系。从依附于君主统治到依托于人民民主专政,现代监察制度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对古代监察制度进行了批判性继承和革命性改造,并致力创造出一套适合中华传统和当前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预案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改革越向纵深推进,作为共产党人的我们越要保持坚如磐石的决心和定力,越要有攻坚克难、挖根除弊的韧劲和担当。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制改革,在借鉴古代监察制度严谨科学的选任方式、严密的反监互查机制基础上,赋予当前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明确其性质定位和职能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必将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文章作者:刘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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