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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制度
 
编稿时间: 2017-01-05 11:52 来源: 省政府网站 
 
一、责任单位

湖南省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尚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二、责任人

火灾事故调查办理制度责任人为消防机构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承办人;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调查办理责任人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分管领导、部门领导(科室领导)、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 A角、B角相互监督。

三、权力行使及办理依据

(一)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办理依据

1、《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08号令)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四、权力行使范围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千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直接财产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四)列入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发生的火灾,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

五、办理程序

(一)案件受案

1、消防中队接到的火灾报警;

2、消防中队未出动的火灾现场,当事人要求进行火灾调查的;

(二)案件调查

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1、火灾调查人员勘察火灾现场、询问相关证人,统计火灾损失;

2、制作火灾调查案卷;

3、向火灾事故当事人告知将要做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以及认定的依据;

(三)结案

将《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火灾事故当事人。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办案人员在办理信访举报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指使他人错误认定或者故意错误认定起火原因、灾害成因的;

2、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有关领导指示或胁迫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及工作人员有上述四项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廉政风险点

1、案件调查阶段:在调查过程中,受外界因素干扰为偏袒某一方当事人不客观调查火灾事故原因,收受当事人贿赂等。

2、火灾事故认定阶段: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和灾害成因不客观公正。

八、防范措施

1、办案人员严格落实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调查取证;

2、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落实法制审核制度;

3、在火灾原因认定前,落实集体议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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