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37/2021-1863194
  • 统一登记号:YYCR-2021-44001
  • 发布机构:市气象局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0-13
  • 信息时效期:2026-1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气办发[2021]39号

岳阳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 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湖南省岳阳市气象局2021-10-13 13:07
浏览量:1|| | ||

各县(市)气象局、市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岳阳市司法局关于推行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岳司发〔2021〕13号)文件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简称“两个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两个清单”是根据气象工作实际制定的,不涵盖所有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实际执行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二、在“两个清单”执行过程中,对符合“两个清单”中不予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法制机构和行政负责人要严格把关,既防止滥施行政处罚行为,也防止应罚而不罚行为。

三、在气象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为原则依据,对凡符合不予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法定条件的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论“两个清单”是否列出,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分别予以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各执法单位在执行“两个清单”过程中,应同步建好“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市场主体档案记录、信用惩戒记录等,对市场主体“同一事项再次违法”的要严格依法依规处罚。

五、本文件“两个清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市场主体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岳阳市气象局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1:

岳阳市气象局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项)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危害气象设施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2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初次违反,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附件2

市气象局市场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清单(4项)

序号

违法行为(列举)

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

自由载量权幅度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1

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

初次违反,事后愿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 26 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市、县级气象主

管机构

2

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初次违反,事后愿主动消除影响、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3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初次违反,事后愿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4

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

初次违反,事后愿主动消除影响、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