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各科(室)、所、投诉处罚中心、大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及相关部门规章等规定,本局制定了《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
2013年8月16日
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
序号 |
违法名称 |
法律依据 |
违法 程度 |
情 节 及 后 果 |
处罚幅度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4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0—3万元罚款 |
一般 |
第二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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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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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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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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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年内三次以上违法,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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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以上的,处5—7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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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 严重 |
长期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并形成规模的;暴力抗法、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恶劣情节、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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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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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客运经营者新增车辆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在一个月以内的(以行驶证登记日期起算)。(旅游、包车客运第一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减轻处罚,处5000—3万元罚款 |
一般 |
旅游、包车客运第二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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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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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从事班车客运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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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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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旅游、包车客运第三次以上从事班车客运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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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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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班车客运并形成规模,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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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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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0—3万元罚款 |
一般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期在2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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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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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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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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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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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以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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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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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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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初次从事旅游、包车客运,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0—3万元罚款 |
一般 |
1、班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旅游、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2、旅游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包车客运,拒不改正的;3、包车客运未经许可从事班车、旅游客运,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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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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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普通货运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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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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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危货运输经营者完全改变经营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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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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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危货运输经营者将旅客、货物混装。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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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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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轻微 |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
减轻处罚,处3000—2万元罚款 |
一般 |
1、 日发送旅客300人次以下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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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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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 日发送旅客大于300人次;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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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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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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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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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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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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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轻微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客运站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3000—2万元罚款 |
一般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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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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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内,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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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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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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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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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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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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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1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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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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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2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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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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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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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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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货运站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3个月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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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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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轻微 |
初次出租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下,承租方尚未投入经营,经责令整改,能立即纠正的。 |
收缴有关证件,不予处罚 |
一般 |
初次出租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1个月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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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出租两次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4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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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出租三次以上或出租经营许可证件3个月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4000—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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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非法转让、出租经营许可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7000—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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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未为旅客投承运人责任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7条 |
轻微 |
初次发现并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经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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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88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已进行机动车登记1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减轻处罚,处1000—3000元罚款 |
一般 |
1、进行机动车登记2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0天以内的。 |
处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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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1、进行机动车登记30天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2、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30天以内的。 |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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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1个月以上的。 |
处5000—7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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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造成严重后果的;2、使用伪造、被注销的或使用不正当手段向运管部门骗取的道路运输证参加客运经营2个月以上的;3、使用无效、变造的道路运输证2个月以上的。 |
处7000—1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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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
轻微 |
在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
处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1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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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第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
处2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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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无法进站经营的。 |
不予处罚 |
1、初次违法的;2、跨县区短途班车;3、跨地市普客班车。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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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1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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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在市城区沿途停靠拉客造成超载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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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长期不进站经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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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改变线路行驶的。 |
不予处罚 |
1、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但无停车上客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客运班车经营者改变线路行驶且有停车上客的;2、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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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客运班车经营者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 |
处2000—300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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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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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客运班车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减少班次行驶的。 |
不予处罚 |
1、客运班车擅自减少班次行驶的;2、初次违法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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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客运班车增加班次行驶的;2、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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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不按规定公布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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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线路行驶的。 |
不予处罚 |
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没有停车上客,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初次违法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但途中有停车上客的。2、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擅自延伸或缩短客运线路。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长期不按原正班车线路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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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的站点停靠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 沿途停靠拉客的2、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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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的。 |
不予处罚 |
1、 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减少班次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无正当理由不按原班车线路行驶,增加班次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长期不按规定原正班车的班次行驶,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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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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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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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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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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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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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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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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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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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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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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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客运包车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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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0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客运包车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不予处罚 |
1、 跨县区短途班车;2、 跨地市普客班车;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直达班车;2、高速班车;3、跨省际长途班车;4、一个月内两次违法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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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一个月内三次违法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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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严重侵害乘客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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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客运经营者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乘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一般 |
初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处1000元的罚款 |
较重 |
第二次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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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1、第三次以上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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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1、使用欺骗手段招揽乘客并中途甩客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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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变更同等级以上客运车辆。 |
不予处罚 |
未取得旅客同意,变更为低档次车辆承运旅客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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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变更后的运输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变更后的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造成一定后果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变更后的车辆不符合相应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25 |
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因车辆技术或车站售票等原因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不予处罚 |
未取得旅客同意,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且降低了车辆档次。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无正当理由将旅客移交给不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运输的,造成一定后果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将旅客移交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输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26 |
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客运经营者因非自身原因终止客运车辆经营的。 |
不予处罚 |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7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30天以内的。初次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15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内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内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60天以上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班线客运经营30天以上的;2、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旅游、包车客运90天以上的。 |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经营范围并处3000元的罚款 |
|||
27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1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28 |
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二级维护且及时纠正的。(含进行了二级维护来备案的车辆) |
不予处罚 |
超期二级维护15天以内的,初次违法的。 |
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超期二级维护20天以内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期二级维护30天以内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超期二级维护30天以上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
29 |
不按规定检测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2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且及时纠正的。(含进行了车辆检测来备案的车辆)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超期1个月以内的,初次违法的。 |
从轻处罚,处1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超期1—3个月以内的。 |
处1000—2000元的罚款 |
|||
严重 |
超期3—6个月以内的。 |
处2000—3000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期6个月以上的。 |
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
30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3条: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1、对于因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的车辆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属实的;2、减少座(铺)位,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
不予处罚 |
1、增加1—2个座(铺)位的;2、擅自改变车身颜色的。3、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减轻处罚,处3000—5000元的罚款 |
||||
一般 |
增加3个以上固定座(铺)位的。 |
处5000—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的;2、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的;3、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组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改变外观尺寸。 |
处1—1.5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擅自改装或擅自改装客运车辆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1.5—2万元的罚款 |
|||
31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能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1、单车10%以下不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5辆次以下的;3、初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1、单车20%以下不分级项目或1项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15辆次以下的;3、第2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单车20%以上不分级项目或2项以上分级项目不按规范检测的;2、不按规范检测25辆次以下的;3、第3次违法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第3次以上违法的;2、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32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94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71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情节轻微,能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5辆次以下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
|||||
较重 |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15辆次以下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25辆次以下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5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25辆次以上的;2、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 |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
|||||
33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小型车2辆以下的;中型车1辆的;能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0—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第2次违法的;小型车3辆的;中型车2辆的; |
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第3次违法的;小型车4辆的; |
处2—2.5万元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1、第4次以上违法的;2、小型车超过4辆的 |
处2.5—3万元的罚款 |
|||
34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1、乘客在车站内未购票上车,出站口检验人员允许其超载出站的;2、客车出站超载10%以内的;3、初次违法,能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5000—1万元的罚款 |
一般 |
1、车站出售超员票且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2、客车超载10%-20%的 |
处1—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且造成危害后果的;2、客车超载20%以上的 |
处2—3万元的罚款 |
|||
35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一般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的车辆发车,能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较重 |
客运站经营者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发车,拒不改正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36 |
客运站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有向运管部门说明情况,运管部门要求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1、未向运管部门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的; |
处1万元的罚款 |
|||
较重 |
1、经核实存在额外收取进站费等情况的; |
处2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1、经核实存在地方保护主义;2、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3、第三次以上违法的。 |
处3万元的罚款 |
|||
37 |
客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
|||
38 |
客运站经营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的罚款 |
|||
39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新购车辆未上牌初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2、初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3000—3万元。 |
一般 |
3、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个月以内的;4、在申领经营许可证过程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3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3—6个月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1、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
40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2、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3000—3万元。 |
一般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2、货运车辆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3个月。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6个月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
41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客运车辆初次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3000—3万元。 |
一般 |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罚款 |
|||||
较重 |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内,并人货混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从事货物运输6个月以上,并人货混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客运车辆超越许可长期从事货物运输,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
42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6条 |
轻微 |
初次转让或出租许可证件的,及时纠正的 |
收缴有关证件,不予处罚。 |
一般 |
1、转让许可证件3个月以下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罚款 |
|||
较重 |
1、转让许可证件3-12个月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5000元罚款 |
|||
严重 |
1、转让许可证件12个月以上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8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转让、出租许可证件,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件,处8000—1万元罚款 |
|||
43 |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5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减轻处罚,处1000—3000元罚款 |
一般 |
行驶证登记日期在1个月以内,且正在申办道路运输证的。 |
处3000元罚款 |
|||
较重 |
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1—3个月以内的。 |
处3000—5000元罚款 |
|||
严重 |
未申办道路运输证且经营3个月以上的。 |
处5000—8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无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且造成安全事故的。 |
处8000—1万元罚款 |
|||
44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8条 |
轻微 |
查处现场就予以改正的。 |
警告 |
一般 |
初次违法的。 |
处20元罚款 |
|||
较重 |
2次以上同类违法的。 |
处100元罚款 |
|||
严重 |
一个年审周期内超过2次同类违法 |
处200元罚款 |
|||
45 |
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66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轻微 |
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
不予处罚 |
严重 |
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 |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6 |
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初次以不当手段招揽货物,且能及时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以欺骗手段强行招揽货物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强行招揽货物与货主发生争执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屡次使用欺骗手段强行招揽货物; |
处2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招揽货物。 |
处3000元罚款 |
|||
47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9条 |
轻微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虽有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能及时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影响周边地区环境卫生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威胁道路运输安全的。 |
处2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运输过程中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元罚款 |
|||
48 |
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及时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超期3个月以内的。 |
从轻或减轻处罚,处500—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超期3-6个月的。 |
处1000—2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期6个月以上的。 |
处2000—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期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5000元罚款 |
|||
49 |
不按规定检测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10天以内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超期3个月以内的。 |
处1000元罚款 |
|||
较重 |
超期3-6个月的。 |
处1000—2000元罚款 |
|||
严重 |
超期6个月以上的。 |
处2000—3000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超期6个月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3000—5000元罚款 |
|||
50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0条 |
轻微 |
1、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证明文件,经核查属实的; |
符合1-4情形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1、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变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车身颜色的; |
处5000元罚款 |
|||
较重 |
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 |
处5000—1万元罚款 |
|||
严重 |
改装车型、改变用途、改装总成、增加或减少车轴或车轮数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
处1—1.5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运经营者因擅自对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进行改装对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性能有较大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1.5—2万元罚款 |
|||
51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轻微 |
已具备相应标准正在申办许可审批手续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1、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1、违法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罚款 |
|||||
5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
较重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6个月;2、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3-6个月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罚款 |
|||||
严重 |
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6个月以上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货运站经营的行为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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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5条 |
轻微 |
货运站初次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危货经营,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货运站初次超越许可从事客运、危货经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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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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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货运站超越许可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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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3万元罚款 |
|||||
严重 |
货运站超越许可长期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8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4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货运站超越许可长期从事客运、危货经营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4—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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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一般 |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
处1万元罚款 |
较重 |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1年以内,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
处1—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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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货运站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1年以上,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 |
处1.5—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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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货运站长期未履行安全检查职能造成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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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 |
轻微 |
擅自改变用途,没有违法所得,经运管部门责令整改,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经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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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擅自改变用途,存在安全隐患,且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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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运输少量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
符合1-4情形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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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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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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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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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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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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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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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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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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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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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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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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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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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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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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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个月以内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罚不低于5000元) |
一般 |
1、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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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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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1-3个月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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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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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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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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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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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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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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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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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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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且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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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1、运输少量家庭装修属危险品类的油漆; |
符合1-4情形的,不予处罚; |
一般 |
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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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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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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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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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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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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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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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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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拒不改正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5—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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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5—2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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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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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7—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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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 |
轻微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初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减轻处罚(处罚不低于5000元)。 |
一般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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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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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第二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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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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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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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10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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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以赢利为目的第三次从事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经营运输的。 |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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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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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长期从事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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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从事经营性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运输,造成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