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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编稿时间:2021-08-16 14:57 来源:岳阳日报 浏览: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当前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促进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做到明码标价,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

二、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虚假标价、模糊标价。

四、各核酸检测机构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进行收费公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五、行业协会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联合提价、操纵市场价格,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六、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核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

(一)未根据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或口头定价、模糊标价、价外加价、强制捆绑搭售等,价格变动时未及时调整标价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查处。

(二)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或者价格手段销售商品,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法查处。

(三)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严重处。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顶格惩处。欢迎广大市民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有关票据凭证并及时拨打“12315”消费维权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