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民字[2016]05号
关于印发《2016年屈原管理区城乡低保
年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
根据市局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6年屈原管理区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 民政 低保 年审 通 知 2016年
发: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
抄 送: 市民政局
屈原管理区民政局 2016年2月27日印发
2016年屈原管理区城乡低保
年审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岳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阳光救助,切实解决当前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错保、漏保、“关系保”、“人情保”等突出问题,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城乡低保年审复核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岳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坚持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等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进出有序,使我区城乡低保工作实现“对象审核准确,监督机制完善、审批手续规范、档案资料齐全、进出渠道畅通、资金发放及时、服务便捷高效”的目标。
今年年审,全区各乡镇的农村低保上户率必须达到100%即全部要入户调查(由区社会救助局、各乡镇民政所和村民政专干及村委会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在今年4月10日前完成)。全区城市低保重点清查死亡、离退休、家有小车、家有门面、家有房屋出租、办理工商执照正常营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条件明显好转、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家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人员的对象。农村低保重点清查死亡、合户、二次分配、家有小车、家有门面、办理工商执照正常营业、缴纳个人所得税、新建房屋或装修住房价值超过五万元以及子女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对象。坚决纠正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审核不严、徇私舞弊、错保漏保、搞人情保、关系保的问题。
二、组织领导
1.区民政局成立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今年的年审工作能够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取得实效,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屈原管理区民政局低保年审工作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如下:张益民任组长,柳璋任副组长,夏瑀、李珍、李燕、田巍、各乡镇(街道办)民政所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救助局,夏瑀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乡镇(街道办)相应成立城乡低保年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乡镇(街道办)民政所长任副组长,负责各乡镇(街道办)低保年审的组织领导。
3.各村(居)委会成立城乡低保评议小组。低保的评议制度是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制订的一项极为有效又实用的制度,但要在人数、人员组成、评议方法上予以改进。各村成立民主评审小组,由乡镇包村干部、公道正派、熟悉本村居民情况、在当地有威望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各3名以上和村支两委成员、村民组长代表、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今年每个村(居委会)的评议小组必须由9人以上组成,支部书记任组长,其他两委成员负责组织,但不进入评议小组参与评审,将评议的权力全部交由村民代表评议小组成员。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区、乡镇(街道办)低保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及乡镇(街道办)领导下的村(居)委会低保评议小组制度。
(二)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原则。以有效保障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出发点,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强化动态管理,及时将条件超过保障标准的对象清退出低保保障范围。
(三)坚持客观合理,阳光操作原则。做到家庭收入评估核定客观合理,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年审对象
2016年3月所有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和新申请城乡低保户。
五、工作步骤
分为组织发动、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录入总结七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3月1日— 3月20日)
(二)申请受理阶段(3月21日-4月3日)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有在保对象和新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三)入户调查核实阶段(4月4日-4月26日)
申请受理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要组织民政所长、包村干部、村干部和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入户调查要完整、准确的填写《入户调查表》相关内容,并由被调查家庭和调查人分别签名。
入户调查时,应重点就“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家庭成员职业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负担情况、致贫原因”等几个方面进行评估,并提出调查意见。
(四)民主评议阶段(4月26日-4月30日)
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形成评议意见。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程序进行。民主评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要在评议记录上签字认可。参会的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不得少于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总数的90%。介绍情况可以由调查组成员介绍,也可以组织低保申请户作自我介绍,有条件的村可以开通村广播,让评议会的情况通过村广播告知全村的群众。
(五)审核阶段(5月1日-5月10日)
民主评议后,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在村(居)委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建议保障金额等,公示时间为7天,便于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材料、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审批。
(六)审批阶段(5月11日—6月15日)
区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区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
此次所有新增低保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续保对象,在委托市信息平台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基础上,区民政局按照100%的比率进行入户调查。
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各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公示栏、村(居)务公开栏等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低保待遇。
(七)录入总结阶段(6月16日—6月30日)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各级要层层召开低保年审工作会议,对低保年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社会救助局将采取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下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和评议小组成员进行低保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办)、村(社区)要充分利用广播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宣传低保、五保政策,让广大群众了解申请低保、五保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引导他们协助政府共同做好低保工作。
(二)落实责任。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是城乡低保的审核机关,是城乡低保审核的责任主体单位,低保的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都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区社会救助局负责城乡低保的审批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办)的纪检、财政部门要对城乡低保年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对优亲厚友、“关系保”、“人情保”、“违规保”、暗箱操作和将低保变相作为干部报酬等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因工作不力给城乡低保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民政局也将请区纪委、区监察、区财政、区审计等部门对全区的城乡低保年审工作进行全程的督查。
2016年2月27日
附:城乡低保保障对象的条件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持有屈原管理区城乡居民户口。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城市低于400元、农村低于200元。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和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民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
(二)政府颁发的对特别贡献人员的奖励金、补贴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
(三)县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四)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因公(工)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八)人身损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九)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十)依法认定不应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适当予以政策倾斜:
(一)残疾类:一、二级肢体、智力残疾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无固定收入者。
(二)大病类:家庭主要劳动力有大病且医药费支出大的;家庭成员患恶性肿瘤(癌症)、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脑垂体瘤、重肌无力、心肌病合并心衰、股骨头缺血性坏死、二型糖尿病、肝硬化、脑梗塞(脑栓塞)、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病等,根据相关的病历证明优先予以考虑纳入低保。
(三)单亲家庭类:家庭成员中男劳动力去世,女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没有其它固定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困难的(因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等得到相关赔偿的,三年内不予纳入保障)。
(四)灾害类: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粮食、衣被等财产受到巨大损失,经临时困难补助后,仍一时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享受城乡低保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无正当理由造成承包土地闲置抛荒的。
(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八)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
(九)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的人员。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城乡低保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