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政策解答

编稿时间:2016-11-04 00:00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区民政局长张益民就《办法》实施及城乡低保政策知识等接受了屈原电视台记者专访。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政策解答

    问:《办法》对当前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答:我国社会救助的各项制度自建立、实施以来,从多方面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但仍存在体系不完善、制度“碎片化”、衔接不紧密、救助对象认定手段不完备、信息化水平低、对边缘困难群体和身陷急难困境群众救助缺少制度性安排等问题。与建设法治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的要求不相适应,急需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予以推进解决。《办法》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确定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基本程序等。既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政府各部门依法救助和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救助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首次将社会救助上升为根本性、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实现了社会救助主体法定、责任法定、权利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法定和时效法定,是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重大措施。

问:《办法》在现有社会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哪些新的内容?

答:《办法》着重从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上进行规范,以解决制度“碎片化”的问题,主要在十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基本内容,构建了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二是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办法》突破了城乡二元思维,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规定了相同的制度安排和申请流程。在特困人员供养方面,将传统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与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在医疗救助方面,将过去分别实施的城市医疗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合并为城乡医疗救助,在临时救助方面,规定了城乡统一的资格条件、申请审批流程和救助方法。

三是明确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办法》首次在行政法规增设了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救助制度的功能定位、对象范围、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不仅填补了国家层面救助制度的空白,而且为下一步临时救助制度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提供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法定依据。《办法》不仅赋予了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条件,同时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核对机构和平台建设提供了有力依据。

五是提出救急难的方针性新要求。《办法》将“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作为社会救助工作方针。其中,“救急难”是一个新提法,也是一项新要求。在着眼于发挥各类专项救助制度功能和社会力量协同参与的同时,重点突出临时救助的“救急难”功能,有利于解决群众生活中可能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牢牢守住了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的底线。

六是明晰规范申请办理途径。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问题,《办法》在规范各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渠道的同时,突出了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能,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建立“一门受理”平台,对于畅通社会救助申请办理渠道,实现“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具有重要意义。

七是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支持条件。《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提出了四方面的支持性规定,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遭遇急难的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纾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

八是拓展社会救助工作方式。《办法》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这是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方式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的创新之举。

九是为基层能力建设提供保障条件。规定了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法定作用和责任,完善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十是健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七种行为,和长期存在的骗助、错助等问题,提供了管理手段,提出了明确的责任追究要求。

 

二、城乡低保政策解答

问:什么人可以得到低保救助?

答:根据岳政办函【2013】131号文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200元/人/月。

问:低保对象认定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低保对象的认定有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条件。

(1)户籍状况。

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户主在户籍地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有收入和财产一并计算。所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准确核定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是坚持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低保的基本。

(2)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按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基本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3)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货币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等,实物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机动车辆、经营性实体、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问:如何申请城乡低保?

答:申请低保的程序如下:

(1)申请受理

1、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2)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主要包括全体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件、水电费消费证明、租房证明、低保申请书以及收入和财产证明(如工资收入证明、房产证、承包合同)等等。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主要是授权低保工资人员对申请低保家庭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房产情况、车辆情况以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核查,要求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授权确认。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申请人在提出城乡低保申请时,须诚信声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不诚信声明,采取欺骗手段提供不实虚假信息的,将终止其城乡低保申请,并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这主要是通过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提供不真实信息应承担的责任。

4、如实申明与低保经办人等相关人员的近亲属关系。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国家公务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