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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调整及注意事项的通知

编稿时间:2016-11-04 00:00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

 

各参保单位和个人:

近期,省社保局对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做了新的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政策变化

1、省社保局从今年4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经上报市社保处与省社保处,请求解决我区实际困难,现省社保局暂时将滞纳金启动时间延迟至2016年12月。

2、从今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改制续保人员未按年度及时缴费的不予补缴,经与上级部门报告,现省社保局暂时将启动时间延迟至2016年12月。

 

二、单位和个人应注意的事项

企业养老保险已实现省级统筹,县市区的业务经办数据都归集在省社保局,省社保局通过信息系统直接控制和管理缴费基数、断档补缴、改制挂帐、滞纳金收取等经办业务,市县区无权更改设置。经办系统中也没有区分国有困难集体企业(包括停产多年的)、农垦企业,业务系统中产生的欠费滞纳金,无法减免。此次缴费政策调整后,对我区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单位和个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单位应注意事项:

1、从2016年12月起,正常缴费单位要按月申报缴费(最多不能超过应缴月的30天),否则要收取滞纳金。

2、参保单位要及时办理人员异动,防止因人员漏保而加收滞纳金。

3、改制办按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延后划拨和缴费将收取单位和个人两部分滞纳金。

4、由财政负担单位部分的未改制困难企业军转干部,年初要按规定进行预缴,否则系统将收取滞纳金。

(二)从2017年起个人应注意事项

1、从2017年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按参保时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

2、从2017年起,已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改制续保人员在每年基数公布后及时缴费,否则跨年度不能补缴。

特此通知,敬请相互转告。

 2016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