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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编稿时间:2016-11-04 00:00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

社会保险是民生之本,参加保险是幸福之源

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精神、岳阳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调整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按年度一次性缴清。缴费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2月28日。

二、低保对象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5元;特困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缴费不足150元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向民政部门申报,并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予以补足。

城居医保暖人心,民生工程合民意

 

一、办理医疗报销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医疗报销所需提供的材料

    1、发票原件

    2、费用清单原件

    3、出院记录(出院诊断书)

    4、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参保收据

    6、工商银行卡号或账号(注明户名及联系电话)

   (二)生育保险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生育保险保险需提供医疗报销所需提供所有材料之外还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生育证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农业银行卡号或账号(注明户名及联系电话)

二、各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是多少

   (一)城镇职工住院起付标准

    1、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1600元,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0元。

    2、一个医保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含以上)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为8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400元。

   (二)城乡居民住院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计次数,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三、转外住院自付比例提高即降低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转外住院:转外住院不计次数,转省内医院住院,起付线1800元,自付比例提高10%;转省外医院住院,起付线2300元,自付比例提高20%。

   (二)城镇居民转外住院:转省内医院住院,起付线1000元,转省外医院住院,起付线2300元,自付比例均提高10%。

四、参保缴费

   (一)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50元,按年度一次性缴清。缴费日期为2016年10月1日-2017年2月28日。

   (二) 新生儿参保政策。

    年度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了户籍手续,并已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后参保的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非缴费期间参保政策

    本区户籍人员缴费期后参保的,缴纳当年保费,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期之后迁入本地人员,要求当年参保的,应当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部分),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慢病补偿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活体器官移置术后排异治疗及免疫抑制治疗,在年度最高补偿限额范围以内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60%。

(二)脑瘫疾病康复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2000元(含2000元)的符合三个目录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60%。

(三)将高冠心病、风心病、肺心病、慢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白癜风、肺结核、精神病等15种疾病作为特殊病种,按医疗总费用的25%实行实行门诊补助,支付限额如下:

高心病

800元

类风湿性关节炎

800元

冠心病

800元

慢性肾炎

1000元

肺心病

800元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00元

糖尿病

8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

1200元

脑中风

800元

慢性活动性肝炎

1000元

肝硬化

800元

帕金森氏病

800元

白癜风

800元

肺结核

800元

六、大病保险

2015年我区已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6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其中个人自负费用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的个人转外住院自付部分、个人部分政策自付和个人分段比例自付三部分。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或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符合屈原管理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范围和报销项目,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20000元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自负起付标准后3万元以内(含3万元)补偿50%,3万元至8万元部分补偿60%,8万元至15万元部分补偿70%,15万元以上补偿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意外伤害:起付线为20000元,起付线上至3万元支付40%,3万元至8万元支付50%,8万元以上支付60%,年度最高支付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