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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编稿时间:2021-11-06 10:56 来源:区委编办 浏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为区管委会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屈原管理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职责调整

1.将原区国土资源局职责整体划入区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区国土资源局。

2.将区规划管理办公室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不再保留区规划管理办公室。

3.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4.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区规划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5.将区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6.将原区农业局的林业相关职责划入区自然资源局。

7.将原区国土资源局防止地下水污染监督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屈原分局。

8.将原区国土资源局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区农业农村局。

9.将原区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划入区应急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1.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管委会规章草案及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3.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测绘、信息、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制度。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5.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政策规定。拟订全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依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实施,建立管委会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和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6.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研究和全域自然资源管控研究;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会同相关部门编制配套的专项规划;指导编制或审查镇、乡、村相关规划;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自然和谐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管理。依法拟订有关征地拆迁安置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全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管理政策执行情况。

7.负责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城市发展年度建设计划及实施工作。

8.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执行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并提出区级重大备选项目。

9.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和生态保护,做好耕地质量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

10.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开展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地质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13.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协调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14.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测绘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承担地理空间数据的汇集整合、提供使用和共享工作。负责全区航天航空遥感影像数据的统一获取、处理提供。

15.负责区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审查审批;负责核发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临时建设许可;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和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城乡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16.根据授权,对各乡镇、村(社区)及相关部门落实区委、区管委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及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领域违法案件。负责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事项的信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17.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18.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屈原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行政事务,制定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统计、保密、接待、安全、提案议案办理、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计划生育、后勤服务等工作。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研究;承担有关重要文稿和文件的起草工作;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自然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区土地经营管理创新机制研究;负责自然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对全区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拟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定级升级考核评审的初审上报;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年终目标考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定收益分配制度和使用政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评估结果审核;依法承担自然资源规费征收管理;指导、监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拟定部门财务和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根据授权,统一受理、承办和组织实施办理本单位(系统)所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年检年审、行政服务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名;核定领导职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第六条  区自然资源局下设:

1.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副科级行政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大队长1名。负责监察检查自然资源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受理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行使违反规划管理、规划许可、林业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区自然资源事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区林业科技推广、造林作业设计、林政资源安全监管等与林业相关的工作。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与修订相关业务;对全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和技术指导;承办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市局委托的耕地的开发补充项目的具体业务;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申报、验收;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和项目论证的各项具体工作;建立和完善耕地补充储备库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市场需求,拟定并实施有关土地收购储备规划、计划、方案;根据土地收购计划,统一收购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经营和管理由区管委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建设用地及无主土地,并纳入储备土地的范围;负责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及土地供应前期开发准备工作;管理、运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对收购储备土地进行资金运作;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征地拆迁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及贯彻执行;审核征地相关业务,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的调处和日常听证工作。

3.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加挂区地理信息中心牌子)。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核定领导职数1名,其中主任1名。负责全区房屋等建筑物登记、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房屋的首次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以及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解)封登记等,包含受理、审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负责全区土地登记、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以及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解)封登记等,包含受理、审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根据中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负责全区森林、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注销和抵押登记,包括受理、审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负责林地、林权管理、林地征收占用审查、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及有关合同管理、林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等管理职责;负责全区水域滩涂的首次登记、变更、注销登记,包括受理、审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登记信息查询等业务,进一步理顺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负责信息平台维护和登记信息查询、簿册档案管理。

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系统、城镇地籍信息系统、矿产管理信息系统等自然资源管理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采编和发布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等自然资源信息;承办自然资源管理各类专题电子土建的测绘和编制更新;负责全区自然资源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查询(包括地籍档案及其他业务档案);负责全局办公自动化装置的统一管理和办公自动化操作的技术指导;协助区自然资源局完成地籍地政、建设用地、地质勘查、矿山和行政界线以及其他受委托的测绘工作。

4.营田镇自然资源所。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负责营田镇内个人原基建房和非耕地建房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协助执法监察大队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村级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和测绘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完成区自然资源局及营田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5.河市镇自然资源所。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负责河市镇内个人原基建房和非耕地建房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协助执法监察大队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村级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和测绘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完成区自然资源局及河市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6.凤凰乡自然资源所。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负责凤凰乡内个人原基建房和非耕地建房的审批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矿产管理、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协助执法监察大队查处违法案件;负责辖区内村级自然资源管理业务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负责辖区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和测绘标志的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重点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完成区自然资源局及凤凰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