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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编稿时间:2021-11-06 10:59 来源:区委编办 浏览:

第一条  根据《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机构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3号)及《中共岳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岳编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屈原管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区管委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发展规划和政策;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2.负责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3.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4.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退役军人的特殊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5.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6.组织指导全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落实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区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7.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全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

8.负责全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区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9.指导并监督检查关于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开展全区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10.承办区委、区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11.职能转变。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四条  根据上述职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设立1个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党建、纪检、组织、宣传、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政策性调研活动。承担全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拟订全区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以及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全区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发放,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

机关党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定机关行政编制3名;核定领导职数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设:

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主要负责拟订全区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承担协调指导全区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工作;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全区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权限内负责的烈士评定有关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