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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

预告登记的设立

(一) 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作为登记的申请材料。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5、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权的协议中包括预告登记的约定或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约定,可以不单独提交相应材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初审)→扫描→复审→核定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三)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四)投诉电话:

电话:0730-57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