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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编稿时间:2020-08-06 12:42 来源:屈原工商分局 浏览:

(一)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      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3】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5】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6】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7】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8】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五)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9】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10】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1】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3】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4】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