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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印发

编稿时间:2022-06-29 10:58 来源:省政府网站 浏览:

省政府门户网5月31日发布消息,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近日,省政府印发《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出,一般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应当及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煤矿、民航、铁路交通(含地方铁路交通事故)、特种设备、电力事故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矿山监察、民航监管、铁路监管、市场监管、能源监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按有关规定审查批复。

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较大责任事故,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发生在高速公路的生产经营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省公安厅批复,批复后的事故调查报告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办法》还提出,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不含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间);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受天气、技术条件限制等不可控因素影响,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事故调查期间接到瞒报、谎报信息需要核查的,以及上级挂牌督办事故的调查报告送审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时限。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