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准备
1、书记员核查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到庭情况。
2、宣布仲裁庭纪律、组庭人员,告知权力义务,询问是否需要提出回避。
3、宣布开庭。
二、庭审调查
1、申请人宣读仲裁申请书。
2、被申请人、第三人答辩。
3、举证与质证。按申请人举证、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质证的顺序进行。
证人作证:证人作证前,仲裁庭应当先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作证后,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如果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证人时,应当分别作证,一人作证时,其他证人不能在场或者旁听。
三、庭审辩论
1、仲裁员归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争议焦点,并要求当事人围绕该争议焦点提出辩论意见。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3、被申请人及代理人发言。
4、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四、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由双方各自提出调解意见,也可由仲裁员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提出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五、仲裁庭宣布庭审结束,当事人签署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