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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回避须知
编稿时间: 2022-03-16 13:57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回避适用人员:

参加本案处理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书记员。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应当回避之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回避适用人员有上述情形者,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回避告知情形:

(一)开庭审理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通知书中应载明组庭人员,并告知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申请回避;

(二)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宣布开庭、案由和仲裁员、书记员名单,核对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申请回避处理:

(一)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回避申请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回避处理:仲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该案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处理时限: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回避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五、本须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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