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岳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61号
编稿时间: 2023-05-08 10:00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岳阳博汇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树松):

  本委已受理的刘红(申请人)(岳市劳人仲案字[2023]第61号)诉你公司(被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岳市劳仲裁字[2023]第61号仲裁裁决书。本会依法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的工资35820.25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1497元(3256元/月/21.75天/月*5天*2=1497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22年11月工作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280元(3256元/月×5个月=1628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603室),逾期即视为送到。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