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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岳市劳人仲裁字〔2023〕第412号
编稿时间: 2024-03-18 09:40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湖南恒之和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胡道泉诉你单位关于确认用工主体责任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裁字〔2023〕第4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湖南恒之和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胡道泉的用工主体责任。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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