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普法进行时

姚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以案释法】

来源:岳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0:17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81周岁)因修补牙齿的费用与其妻子谢某某(80周岁)发生矛盾,将妻子推倒在地,谢某某面部朝下倒在客卧门框的地面上。谢某某倒地后仍责骂姚某某,姚某某拿起谢某某的杉木拐杖,用拐杖从上至下连续击打谢某某头部后方两下。姚某某见谢某某没动静了,便俯身查看,发现谢某某已经死亡。被告人姚某某将谢某某面部、头部及地面、墙面的血迹擦去,后出门找谢某某等人帮忙,称谢某某摔倒在家。在谢某某丧礼期间,有亲属提出谢某某头部、面部有多处伤,不像摔倒所致,但姚某某坚称是谢某某自己摔倒致死。因接到群众反应称谢某某死亡原因存疑,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案开展前期调查。调查中,姚某某仍坚称谢某某系自己摔地导致死亡。

  2022年1月11日,被告人姚某某向其大儿子姚某某坦言系其用拐杖打死被害人谢某某,并表明自己愿意主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同日,姚某某子女联系办案民警,姚某某随即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2年1月17日,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住处扣押了杉木制拐棍1根。

  经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物证鉴定室对被害人谢某某尸体检验鉴定,谢某某符合外力打击头部致头皮挫裂,颅骨粉碎性骨折,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具有圆形或类圆形小平面的条形木质棍棒可以形成上述损伤。

  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谢某某提取的组织下较多红细胞碎片聚集。

  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谢某某提取的组织器官进行法医毒物学排查检验,谢某某肝脏中未检测出毒药物成分。

  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现场提取到的DNA进行检验,涉案的杉木棍木屑中检测出谢某某的DNA。

  【案件焦点】

  老年人因家庭矛盾故意伤害妻子致其死亡,是否应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将妻子推倒在地后持木棍击打,致其妻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初犯、偶犯、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以上情节均予以认可,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其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减轻和从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书面意见对其予以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其犯罪情节、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姚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一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针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评判如下: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杀妻”案,倍受社会大众关注,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这类案件最大的特征是它以亲人为伤害对象,极大地挑战了社会大众的家庭伦理观念。这类案件的多发不仅危及了家庭的稳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破坏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姻缘和亲缘关系。

  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结婚60余年,夫妻关系基本和谐,没有家庭暴力的情况。经本院调查走访以及与案发村组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村干部及被告人的邻居进行座谈的情况反映,被告人姚某某为人较为诚恳,但是比较酗酒,有脾气性格,在与被害人谢某某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妻子谢某某比较强势,大小事务的决策权由被害人谢某某掌控,夫妻间常有争吵,但被告人姚某某没有动手打人,此次可能是情绪爆发,建议从轻,但毕竟其将结婚多年的妻子打死,村民间有些担忧,希望执法部门能交代其子女对他有效监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被告人姚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子发生矛盾,将妻子推倒在地后持木棍击打,致其妻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被告人案发后否认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谢某某死亡的事实,但在子女的劝说下,被告人姚某某最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考虑被告人姚某某系自首、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害人家属均出具书面意见对其予以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从被告人姚某某伤害被害人谢某某致其死亡的作案手法和事后处理上,有一定的恶劣性,在村内造成一定的影响,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院认为对其不宜适用缓刑。决定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系典型的家庭矛盾引发的悲剧,但也是这个小小的矛盾引发了常年累月的积怨,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回忆60多年的婚姻生活,忏悔的说“谢某某对我是好的,没有她我早也去世了,我认错。”实际上,每个家庭都会有这样或那样一些小矛盾,这些小矛盾看似细微,但如果不能及时正确处置,就会埋下引发恶性案件的祸根。家庭琐事无小事,家庭矛盾需要及时沟通化解,如果得不到处理,日积月累,就会成为发案诱因,当最后一根稻草压下来的时候,悲剧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了。婚姻不仅是由两个人一起生活而组成的合法结合或契约,更是一份责任和自我约束,更需要相互的尊重和爱。在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的夫妻关系中可能常年伴有埋怨,但被告人姚某某因为冲动失去了理智,将自己变成了施暴者酿成命案,从而沦为杀害亲人的罪犯值得深思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