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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计与组织部门联合发文统筹县级党政领导干部经责审计
编稿时间: 2017-09-25 02:22 来源: 市审计局 
 

廖 敏

近期,为积极推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整合审计资源,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四川省审计厅与省委组织部联合发出通知,就统筹开展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向该省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审计局进行了具体明确。

一是落实“党政同责、同责同审”要求,坚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通知明确提出,由该省审计厅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市、区)委书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将备案管理的县(市、区)长纳入审计范畴,进行同步委托(或授权)、同步审计,且一般应在县(市、区)长任期内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至少审计1次。同时,规定各市(州)不再单独对县(市、区)长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是明确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程序,加强对审计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从三个方面对科学统筹审计计划及实施作出了明确规定和要求。首先,由各市(州)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地下一年度县(市、区)长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上报省委组织部。其次,省委组织部在综合各市(州)上报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全省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由审计厅报请省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同意后,纳入审计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采取“上审下”或“交叉审计”等方式组织实施。第三,规定各市(州)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工作的副部长,作为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副组长,全程跟踪掌握有关情况。

三是规范审计结果报送和反馈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职行权的监督和制约。为推进审计结果共用共享,通知明确了各个层级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内容。对各市(州)审计局,要求按照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相关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和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审计厅;对省审计厅,要求在进行全面审查后,将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函送省委组织部,并抄送相关市(州)委(组织部),相关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处理;对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明确一般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相关市(州)委组织部会同审计组以会议形式进行反馈。同时,通知强调各市(州)委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行权用权的监督。 (来源审计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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