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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与行政监察的不同点
来源: 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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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义虎(审计署深圳办)


  一、含义不同

1.审计监督的含义是由独立的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接受第三方的委托,对审计指向的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查证、鉴证、评价等一系列行为。审计监督分为内审和外审。无论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都是指审计机构或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计企业的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控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要素的审查测评,以监督检查和评价被审计企业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审计意见,帮助被审计企业实现以下目标的活动:即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监管要求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信息的真实、可靠;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2.行政监察的含义是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依法进行纪律制裁;依照法律支持和鼓励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行政环境,进而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廉洁高效地工作,达到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审计监督主要针对资金、资产、资源,针对经济活动;行政监察主要针对行政责任和行政活动。
  二、管辖范围和职责不同

1.审计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事项。审计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财政收支和与国有资产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在对国家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过程中,应当对其是否真实、是否合法、是否有效益实施监督,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2.行政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审计监督对象为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监察对象为行政单位和个人。
  三、权限不同

1.审计监督的权限。一是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汁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二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三是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四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五是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六是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2.行政监察主要权限。一是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二是调查权。对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三是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四是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监察具有处分权,审计监督没有处分但有公示权。(摘自审计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