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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违法所得与没收违法所得的区别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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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乐市审计局  任文献

  行政处罚中经常遇到对违法所得的两种处分形式,即退还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所得,退还违法所得是一种处理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处罚措施。

  退还违法所得适用于有权利请求人的情况,如乱收费、乱加价行为取得的利益,要退还消费者,不易退还的要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实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仍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对违法所得的内涵各个单行法规有不同的解释,现行法规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收入说法,一种是获利说法。如《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销售收入”,此为收入说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是将利润作为违法所得的。有的法规还未对违法所得做出解释。目前有人呼吁法律应对违法所得作出统一明确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应具体对待,有的采用收入说较为合适,有的采用获利法较为合适,不能一概而论,如其经营行为已经违法,应将其全部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如无收费项目的乱收费和贩卖国家违禁物品的收入。有的经营行为合法只是其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如超出国家价格标准的收费。所以执法人员在对待违法所得时,应按照有关法规(没法规没有对违法所得作出解释的应与上级权力部门及时沟通)准确予以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适用没有权利请求人和权利请求人丧失请求权利的情况,如某人为生第二胎向有关人员行贿,由于行贿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对行贿款物不再享有请求权。而受贿人收取贿赂同样是违法行为,对此不享有所有权。此种情况下,应依法予以没收。(摘自河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