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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与罚款的区别
来源: 市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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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乐市审计局  任文献

  “滞纳金”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未依法按期履行行政征收义务,而按日加收的罚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实中还有许多法律法规对未按期履行缴款义务加收滞纳金的规定。以上均属于同一性质的处罚,都是对未按期履行缴款义务而加收的款项,即有滞纳金的性质。

  日常中我们常提到的“罚款”多数是指《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的一种,是对行政相对人某一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之一,而不是对延期缴纳款项进行的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提到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现实中有三种观点,一种是“滞纳金”说,一种是“行政处罚”说,一种是“执行罚”说,本人认为“滞纳金”最能表达其实际内涵,因为它是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而加收的款项。(摘自河北审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