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5〕58 号
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改制为普通合伙所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已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下发<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司法通〔2000〕100号)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同意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由国资所变更为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华容县司法局。
二、负责人:陈芳。
三、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四、日常监督管理机关:岳阳市华容县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15年8月17日
(来源:湖南司法行政网)
责任编辑: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