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5-468249
  • 发布机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7-23
  • 公开日期:2010-07-2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岳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2010-07-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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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人口领发〔2010〕5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2007〕42号文件和省人口计生委〔2007〕7号文件的要求,我市于2007年9月以来开展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了1990年以来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1464名,取得阶段性成果。为了进一步巩固成果,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岳发〔2009〕8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公职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注册非公企业、个体工商业界、文化体育界等公众人物(以下简称“两公人员”),市委、市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市开展对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并将其纳入2010年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为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整治人口计生工作秩序,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规范人们的生育行为,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任务

1、依法清查处理违法生育行为。对1990年以来全市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进行清理,重点清理再生育的合法性和非婚生育、重婚生育以及对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严格按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依法依纪处理到位。

2、营造计划生育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公布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对于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公开处理结果。同时,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者电视访谈节目,大力宣传社会知名人士自觉遵守人口计生法律政策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3、制定并完善相关制约措施。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行为,协调组织、宣传、纪检、法院、经委、教育、公安、监察、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资委、体育、工商、税务、工商联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的制约措施和党纪政纪处理规定,强化对违法生育的制约和控制能力。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清查。对1990年以来全市各级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力争不漏一人。

2、重点处理。要突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对在这次清查中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不主动配合处罚的违法生育当事人要依法依规顶格处理。

3、处理适当。这次专项治理清查违法生育的时间跨度大,处理违法生育的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规定,必须结合实际,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保持稳定。要明确这次专项治理行动的主要目标,围绕工作目标开展整治行动,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周密计划,科学安排,避免因处理不公平而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保持社会高度稳定。

四、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成立各级领导小组(2010年1月)。

各级相应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和清查摸底(2010年2月)。

1、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大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政策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2、建立举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并把联系方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发动群众举报,欢迎群众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做好自查工作。各级要明确责任和任务,要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居)民委员会,认真自查,2月底前上报自查结果。

4、鼓励违法生育行为人自报。规定自报期限,在规定期限前自报违法生育行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它处理可以适当从轻。

5、部门清查摸底。人口计生部门要对1990年以来的再生育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会同纪检、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清查非婚生育、重婚生育、假收养或者假离婚后违法生育等行为。

第三阶段:调查处理(3月—8月)。

1、通过个人自报、群众举报、单位自查和部门清查摸底等方式,掌握违法生育线索,并及时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2、对经调查核实的违法生育行为人,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对1990年以来的再生育审批进行审查,如属人口计生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错发生育证的,要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如属再生育当事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获得再生育审批的,要从严予以处罚。对有案不查、查而不处的,要认真督查督办,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阶段:评估总结(9月—10月)。

市、县两级都要建立督查评估机制,认真总结经验,每月向市报送活动进展情况。2010年5月底前市委、市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2010年9月30日前各县(市)、区要向市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治理行动总结报告。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治理行动时间集中、要求高、任务重,其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三个《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打造“公平计生”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市里将成立以宋爱华副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县市区要尽快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2、部门配合,综合施治。组织、宣传、纪检、法院、经委、教育、公安、监察、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人口计生、国资委、体育、工商、税务、工商联等相关部门要共同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筹划,当好参谋,抓好落实。宣传部门要精心安排,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有关正反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计划生育的舆论氛围。组织、纪检、监察、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参与查案办案,认真把好处理关。公安、教育、文化、体育、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助搞好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同时,要加强区域协作,形成良性互动。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案,注意工作方法,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4、明确政策,抓好落实。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有关数据,不得用于对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尚未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现行法规政策处理较轻的,按照现行法规政策处理。

责任编辑: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