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6-250919
  • 发布机构:市铁山供水工程管理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2010-08-05
  • 公开日期:2010-08-0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关于打击盗用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08-05 00:00
浏览量:1|| | ||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破坏供水和消防用水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盗用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的;

3、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的;

5、改装、损坏、倒装回拨和填埋封盖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减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的;

7、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非火警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取水的;

8、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盗用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照下列标准计量:

1、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的时间计算;

2、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或已装供水计量装置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

3、对破坏供水计量装置进行窃水的其窃水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鉴定结果为依据;

4、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用于经营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3小时计算。

三、用水方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供水计量器或破坏供水计量器具准确度给供水方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处理。

四、盗用和破坏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犯罪金额按照所损失的水量乘以案发时执行的法定水价计算。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损坏市政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设施;及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七、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8322253)。举报属实的,由供水企业给予奖励。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司法局

岳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4年12月21日

责任编辑:铁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