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水路交通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水路交通和港口岸线、地方航道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全市水运发展规划、港口总体规划,编报海事监督、船舶检验、航道管理、港口航务管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港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及违法建筑的查处;负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质量安全监督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3、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防止运输船舶污染水域,对船舶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管理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划定或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负责水上水下施工活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对重点航段船舶航行状况和重要港口企业实施电子信息监控,组织水上应急搜寻救助,对通航水域沉船沉物打捞实施监督管理,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按规定权限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负责船员违法计分管理工作;安规定权限负责船员服务簿发放和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和进出港报告管理工作。
4、按规定权限负责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管理;负责渔船检验监督管理。
5、负责对全市水路运输及运输辅助业市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和协调管辖区的战备军事运输和防汛抗灾工作。
6、负责全市地方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地方航道通航技术标准审查,参与协调水资源综合利用。
7、负责全市港口岸线行政管理工作,审批(申报)建港岸线,依法查处乱占岸线行为。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港口经营行政许可,依法对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9、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编辑:地方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