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地海函〔2014〕16号
关于开展全市营运船舶标识专项整治
行动的通知
各基层海事处、大队,陆城航务所,救援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营运船舶标识,严厉打击船舶超载等违章行为,遏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地方海事局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岳阳水路交通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营运船舶标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对象
在我市登记和在我市辖区水域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重点是砂石运输船舶。
二、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全市营运船舶标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白才
副组长:杨德华、李中汉、黄河、戴武会
成 员:曾勇、边疆、湛细满、余志勇、钟永辉、肖木生、易细水、覃文忠、汪岳凯、刘林、陈山峰、欧卫文、朱赛华、李竞舟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指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上报,办公室主任由曾勇兼任。
三、工作计划及措施
专项整治行动从2014年6月开始,到2014年12月底结束。
(一)宣传摸底阶段。6月底之前,各海事处、大队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对辖区内的营运船舶标识情况进行摸底,并于6月30日前将摸底情况报市局安全监督科(运砂船舶按附件1规定的格式报送)。
(二)自行整改阶段。7月初至9月底,由营运船舶所有人自行按照《湖南省营运船舶标识规定》(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整改。营运船舶所有人自行整改后应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注“经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检验合格”。
(三)现场督查阶段。10月初至12月底,组织开展对营运船舶标识的现场督查。对不符合《湖南省营运船舶标识规定》、实船标识与船舶检验证书不符或夜航时不开启船名灯箱光源的船舶,各海事处、大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的罚款和责令停航整改,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至6个月的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市局安全监督科,经汇总后报送至省局安全监督处。自11月1日开始,对于不符合《湖南省营运船舶标识规定》的船舶,实行全省“黑名单”制。对于进入“黑名单”的船舶,省局要求在其未整改到位前,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部门和港航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通过船闸、转籍、年度检验、营运证书、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
四、常态管理
(一)各海事处、大队在现场监管时,要将船舶标识作为海事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管,对发现不符合船舶标识规定的船舶要采取禁止进出港、停止航行等强制措施,就地整改后方可放行。
(二)船舶检验机构在对船舶进行年度检验时,要将船舶标识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船舶标识规定的船舶不得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与其他市州地方海事局的联动机制,加强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发证和水路运输管理,对“黑名单”船舶进行重点监管。
(二)船舶检验部门的验船师必须登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舶适航证书上签注“经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检验合格”;严禁不登船检验签注船舶适航证书。
(三)各海事处、大队安排专人联系,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在专项整治期间,要于每月28日将本辖区的整治情况(见附件3)报市局安全监督科。联系人:彭周辉,电话(传真):0730-8399629。
附件:1.全市运砂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摸底表
2.湖南省营运船舶标识规定
3.全市运砂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湖南省岳阳市地方海事局
2014年6月18日
|
岳阳市地方海事局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 |
附件1
全市运砂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摸底表
单位(印章): 填报日期:
|
序号 |
船 名 |
总 吨 |
船舶所有人 |
联系电话 |
备 注 是否属外省籍船舶(是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人: 负责人:
附件3
全市运砂船舶标识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
本月已经完成整改数 |
累计完成 整改数 |
下月预计 整改数 |
备注 |
|
|
|
|
|
填报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