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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我的工伤保险何时处理完毕
来信人: 刘光华
来信时间: 2013-03-19 20:15:55
内容: 我是市人社局自主择业办退役军官,后经人社局及自主办领导关心,推荐到岳阳东方雷神工作,在去年7月18日外出办事途中,被同向右转弯的一大货车追尾,造成我身体多处受伤,电动车损坏。并及时申报了工伤,但在工伤待遇申报过程中,人社局个别领导认为此次事故是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应由第三方先行赔付,并出具赔偿协议,但事实是我个人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人,交警也多次帮我联系,并向工伤部门出具了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人的情况证明。我自己也多番研读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但没有任何一条必须先由第三方赔偿的条文,也没有任何一条要求我必须出具第三方赔偿协议的条文,工伤部门要求我先找第三方赔偿,是想以此规避自己的保险责任。作为个人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出了工伤事故,那么工伤部门不管理由都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特别是人社局的相当级别领导,否则单位的职工交纳工伤保险有何意义?因为任何工伤事故的发生总会有一些原因的,都会有不管是个人自己还是第三方的责任因素。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相信人社局个别领导是有社会责任感的,也是有所在岗位应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和起码的首先良知的。去年7月发生的工伤事故,其中涉及工伤基金的工伤待遇落实到位?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3-04-08 08:58:01
回复内容:

刘光华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我局工伤处不支付交通事故有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的信件转我局。现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第15条令)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已明确提及有第三方责任的工伤赔偿问题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文件第七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业务部门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医疗费与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工伤医疗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在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业务部门审核工伤待遇时,应该审核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据此,我局工伤处要求你提交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你只向工伤处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印件,工伤处要你提供原件查实,你说原件找不到,而且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复印件没有编号,并且你没有提供赔偿调解书,只提供了一个盖有122事故处理大队公章的证明材料。证明你2012年7月18日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叫刘隆必,肇事车辆为湘A68261号大货车,交警留下了其驾照副本,行驶证副本。刘隆必离去后,没有来处理赔偿事宜,你至今未获任何赔偿;你在投诉信件中说个人交缴了工伤保险费用,但工伤保险从来只由用人单位缴费,没有收取职工个人一分钱,不存在个人缴费。因此,我局工伤处依法依规办理工伤保险理赔业务,要求你提供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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