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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医疗机构不执行法定义务,医保住院需整改
来信人: 赵建新
来信时间: 2012-07-29 10:56:38
内容: 尊敬的市领导!卫生局领导! 我要反映的主题是医疗机构不执行法定义务,医保住院需整改。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 第十七条  残疾人在医疗机构就医挂号免交普通挂号费。鼓励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就医适当减免检查、治疗、住院等有关费用。 以上法规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我们深表感激,但虽然省政府法规有明文规定,但我市各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却没有执行规章规定的相应法定义务,本人拿残疾证到医院要求免费挂号,得到被拒绝的结果,希望各位领导帮助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保障我们残疾人的权利。鉴于有省政府法规为依据,我代表广大残疾人请求政府及卫生局责令包括各级政府公立医院等医疗机构依法制定残疾人可以享受的免费和优惠政策,在醒目位置进行标示,切实把省政府规定的这一惠及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爱心工程落到实处。另外,居民医保登记住院的事,一次我小孩在市妇幼住院{具体可参照2011.10.21日城居医保住院号6691148},用了一千三百多元,最后只能报销三百多元,究其原因是医院方不按医保目录用药,没有征询患者的同意擅自开用自费药品,这就额外增加了患者的负担,是与国家建立医保政策普惠于民的政策相勃的,请求政府督促各医院进行自查与整改。是否可以制定一个规则,住院应首先使用医保用药,如因病情需要必须用自费药品需征求患者同意,作为患者和消费者,在有医保的情况下至少有这个知情权,否则因此产生的差额由医院方承担。在现在医患关系紧张、矛盾突出、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的大背景下,对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约束督促其整改就显得必要,既可以增加民众的满意度又可以将医患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益举措,恳请领导关注。 谢谢! 一个弱势的求助者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卫健委
回复时间: 2012-08-16 15:28:40
回复内容:  

赵建新先生: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市卫生局领导非常重视,指派专人与妇幼保健院监察室、医保科、医务科联合进行了调查,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1. 函中反映的根据有关政策对残疾人免收普通挂号费的问题,因在我院就诊的是您女儿,不属于免挂号费的范畴,敬请谅解。

2.您的女儿赵聪灵于201110131021因支气管肺炎在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住院(住院号6691148),经治医师是周剑,总住院费用1336.42元,全自付药品用了炎虎宁注射剂8支,计164.80元,全自付诊疗项目低频脉冲电治疗、低频脉冲间动电疗计费144元,合计全自付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308.8元,陪人陪伴收费16元(全自付),部分自付药品计费20.17元,扣除医保起付线400元,按城镇医保政策足额报销了384.44元。虽然是医师根据病情需要而使用全自付药品、全自付诊疗项目和部分自付药品,但从病历上看,确实没有患者家属的签字,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征得患者家属同意。

得知赵建新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后,市妇幼保健院领导非常重视,医保科、医务科、监察室组织儿科全体医务人员开会,要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医务人员熟悉了解医保政策,并作出了相关规定,今后要加医师特别是新进医生的培训教育,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用医保目录内药品,减轻患者负担,特殊情况需要用医保外药品,一定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此复!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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