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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陈伟 |
写信时间: | 2018-04-27 22:08:20 |
陈伟: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根据您的情况,建议您向市监察支队进行举报投诉,或者向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0730-8251910(市监察支队),0730-8225436(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8-04-28 16:48:52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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