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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沈晓平 |
| 写信时间: | 2018-06-28 09:30:34 |
沈晓平:
您好!您咨询关于楼区户口刚需购房的相关问题问题已收悉,现经住房保障科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一)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城镇户籍,并在市中心城区工作或经常居住;
(二)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不属于无自有产权住房的情形;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中心城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2、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4、由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近期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详单(包括应扣除缴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养老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5、计划生育证明;
6、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我市暂未出台无房户购买商品房享受政府补贴的相关政策。
特此回复。
|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 回信时间: | 2018-06-28 09:53:50 |
| 满 意 度: |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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