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根据国办发(2O19)39号,建市(2015)140号,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精神,结合贵市住建局岳建函(2019)87号文件和在贵市(含县区)了解的情况,在贵市范围内承接检测业务是否应具备下列前置条件。
一.需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备案。
二.要在项目所在地建设材料实验室,实验室是否要经省技监局认证?只有材料实验室可否承接桩基、主体等外检业务?没材料实验室可否承接桩基、主体等外检业务。
写 信 人: | 晏建辉 |
写信时间: | 2019-09-19 15:30:12 |
晏建辉:
您好!您咨询关于检测市场政策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经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核实处理后,回复如下:
我市对检测市场及检测机构监管主要是依据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有关事项的请示》的函”相关要求执行。
1、对于需要固定试验场所和固定安装仪器设备检查项目,必须在当地具有固定办公试验检测场所、固定安装的仪器设备和相对稳定的检测人员;
2、所有入岳检测机构需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符合要求,方可在我市开展检测业务。
特此回复。
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回复部门: | 市住建局 |
回信时间: | 2019-09-23 09:39:02 |
满 意 度: | 一般 |
信件回复 满意度调查
查看满意度调查汇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