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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周彪 |
写信时间: | 2023-01-13 22:10:52 |
您好,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法律依据,您的摩托车停放有专人看管的场地,并且交了保管费,发生被盗事件,该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通过协调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同意赔偿您经济损失。最后,感谢您在协调处置过程中的配合与理解。
湘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01月28日
回复部门: | 湘阴县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回信时间: | 2023-01-28 15:09:20 |
满 意 度: | 非常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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