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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熊亚男 |
写信时间: | 2011-02-26 17:33:50 |
熊亚男同志:
您好!来信已收悉。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目前国家对职业病的分类、目录、诊断和鉴定等是有其专门规定的。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1-03-10 12:00:00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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