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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zhangshujun |
写信时间: | 2011-02-28 16:43:01 |
市地税局对《关于房产交易评估被取消的意见》
的回复
Zhangshujun: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税务的是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及相关税种计税依据确定的问题。根据《岳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房交易税收管理的通告》(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原则上按实际成交价格确定;对于纳税人不能提供实际成交价格,或者提供的实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确定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
凡实行核定计税依据的,由地税机关会同房产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典型房)已交易的历史价格、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纳税人提供的合同价格等因素,按照《征管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定,并分户下发核定通知书。纳税人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和其他部门出具的相关评估报告或认定结论,不直接作为营业税和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书面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应纳税额,并提供相关证据。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据直接调整定额,也可以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委托书》,书面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凡由地税机关进行书面委托认定涉税价格的,其认定结论经地税机关确认后作为营业税及相关税种的计税依据。
因此,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可以作为核定计税依据的参考,但不是唯一依据。地税部门并无“取消房地产交易评估,实行申报制”的规定。
岳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回复部门: | 市税务局 |
回信时间: | 2011-03-01 17:35:00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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