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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祖嫔贤 |
| 写信时间: | 2012-04-16 14:55:17 |
祖嫔贤同志:
你反映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信函已收悉,现根据有关政策予以回复:
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是2000年启动的,是按照98年国发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基本依据,组织实施的职工医疗保险要求实施属地管理。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是不能转移的,湘劳社政字[2008]17号文件实施,已实现了全省医疗保险关系跨地区互认制度。
你反映的问题,现在可以解决了,只要你到原参保地区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部监制的参保凭证,再与市医保处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2-05-10 09:34:21 |
| 满 意 度: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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