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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 信 人: | 赵刚 |
| 写信时间: | 2012-03-13 10:18:20 |
赵先生:
您的来信支队已收悉,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作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作回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您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了该条款,民警依法对你进行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之处。
2、加大对摩托车集中整治力度,创造有序畅通的交通环境,即是市委、市政府的对交警的工作要求,更是顺应广大市民的意愿。创造交通文明城市离不开您的支持和理解。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应该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交通习惯。
3、执勤民警因您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不是针对您一个人,而是此类违法现象。罚款全部缴入国库,不存在创收的问题。
4、您如能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遵守交通交通法规,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您自己。那些不服从交警指挥强行冲关者,给自己、给社会都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法治社会。法治不彰,哪来和谐?请您理解、支持交警的工作,遵守交通法规,为创建交通文明城市共同努力!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 回复部门: | 市公安局 |
| 回信时间: | 2012-03-21 15:01:21 |
| 满 意 度: | 无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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