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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方人: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严格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文件规定执行,文件第四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 回信时间: | 2011-12-12 09:0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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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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