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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 信 人: | 严小姐 |
写信时间: | 2015-03-09 18:17:59 |
严小姐: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的问题转我局,现根据政策答复如下:
1、岳政发[2008]2号文件《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章基金征缴 第十七条之规定: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日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岳政发[2012]15号文件《关于印发岳阳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
具体情况请与参保地人社部门联系。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5-03-24 11:10:00 |
满 意 度: | 差 |
严小姐:
你好!你所反映的问题,我局已回复多次。现再次回复如下:
一、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5号)中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是指新生儿出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可办理参保手续,参加医保后可享受医保待遇,不是指婴儿出生后自然享受医保待遇。在现行政策下,人社部门也只能按上述政策执行。
二、关于你办理出生证明和户籍手续延误问题,不是人社部门责任,人社部门只能向你承诺:在你参保手续资料齐备时,及时按有关程序为你办理新生儿的有关参保手续。
三、因为你不是在岳阳市医保处参保,你的问题建议向你实际参保地人社部门反映,同时你也可根据《信访条例》逐级信访反映该问题。
回复部门: | 市人社局 |
回信时间: | 2015-03-31 11: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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